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怀化市某委员会与被告熊某、熊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怀化市某委员会。

被告熊某。

被告熊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市某委员会与被告熊某、熊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某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怀化市某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银燕

人民陪审员张安立

人民陪审员尧翠云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