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怀化市某委员会。
被告熊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市某委员会与被告熊某、熊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某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怀化市某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银燕
人民陪审员张安立
人民陪审员尧翠云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