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龙,吉林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扶余县人民法院(2008)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本案争议房屋所占用土地属于小城镇规划区内,属于国有土地范围,被上诉人王某某主张争议房屋占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故应查清该土地性质。如是集体土地,应向李某某释明,如房屋买卖无效,是否向王某某主张赔偿损失。故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扶余县人民法院(2008)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扶余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李某某。
审判长庞丽
代理审判员郑智强
代理审判员王某星
二○○九年三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白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