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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松民一终字第9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龙,吉林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扶余县人民法院(2008)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本案争议房屋所占用土地属于小城镇规划区内,属于国有土地范围,被上诉人王某某主张争议房屋占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故应查清该土地性质。如是集体土地,应向李某某释明,如房屋买卖无效,是否向王某某主张赔偿损失。故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扶余县人民法院(2008)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扶余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李某某。

审判长庞丽

代理审判员郑智强

代理审判员王某星

二○○九年三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白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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