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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郑某某、宋某某、安阳市宏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人民大道X号。

负责人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胜军,河南兴邺(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

被上诉人安阳市宏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X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守帅,河南兴亚(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郑某某、宋某某、安阳市宏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胜军,被上诉人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樊志勇、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顺堂、安阳市宏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守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智咏梅

审判员李自强

代理审判员邢永亮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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