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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荣来,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文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荣来、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前互相了解不够,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财产。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返还婚前给付彩礼x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前互相了解不够,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

同时查明:原告的婚前财产有:被子八条、床单四条、毛毯一条、海尔牌洗衣机一台、海尔牌74厘米彩电一台、海尔牌冰箱一台、三组合柜一套、皮箱一个;被告的婚前财产有:木床一张、挂衣柜一个、茶几一个、布沙发一套、被子四条。双方无婚后共同财产。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于庭审前私下达成离婚协议:一、被告与原告自愿离婚;二、原告婚前财产被子八条、床单四条、毛毯一条、海尔牌洗衣机一台、海尔牌七十四厘米彩电一台、海尔牌冰箱一台、三组合柜一套、皮箱一个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归被告;三、本案诉讼费原告自愿负担。在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协议中对双方财产的处理办法,但被告另外要求原告返还婚前给付彩礼x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认识时间短,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导致夫妻双方感情产生破裂。被告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均同意离婚协议内容中对财产的处理办法,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婚前给付彩礼x元,因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且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原告的婚前财产:被子八条、床单四条、毛毯一条、海尔牌洗衣机一台、海尔牌七十四厘米彩电一台、海尔牌冰箱一台、三组合柜一套、皮箱一个归原告所有;被告的婚前财产:木床一张、挂衣柜一个、茶几一个、布沙发一套、被子四条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马文川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世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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