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31岁。
被告庞某,女,29岁。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199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8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张俊豪。原、被告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2006年2月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回,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张俊豪由原告抚养。
被告庞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庞某于199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8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张俊豪,现随原告生活。自2006年被告外出打工至今双方一直分居,夫妻感情现确已破裂。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的户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原告的证人张阳威、张怀奇当庭证言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感情不和,自2006年至今一直分居,原、被告分居已满二年,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由于被告外出后,孩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仍由原告抚养为宜。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因原告没有主张,本院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庞某离婚。
二、婚生子张俊豪由原告张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全民
人民陪审员李克
人民陪审员李博递
二00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