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被告左某某。
被告高某。
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左某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海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9年9月3日,被告左某某借原告x元,约定3天还清,由被告高某担保,并打下欠条。2009年9月30日,被告给原告写下如果在2009年10月10日还不清,愿用他的洗洁公司抵债。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付清借款x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说是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左某某于2010年农历2月25日之前还清原告借款x元;到期不还,被告左某某将自己位于邵家洼东京停车场院内的清洁洗洁公司作价x元抵给原告杨某。
二、从农历2010年2月9日至2月25日期间,被告左某某不得将洗洁公司的厂房及设备转让、转移、变卖或隐藏。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海峰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某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