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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应于2010年10月9日前给付原告张某房屋尾款人民币x元;

二、双方就上述房屋再无异议。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斌

书记员陈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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