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应于2010年10月9日前给付原告张某房屋尾款人民币x元;
二、双方就上述房屋再无异议。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斌
书记员陈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