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个体经商,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湘潭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下岗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齐国新,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欧某某、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09)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欧某某、张某甲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欧某某、张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欧某某、张某甲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四红
审判员李星
代理审判员李强华
二OO九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肖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