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欧某某、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潭中民一终字第1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个体经商,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湘潭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下岗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齐国新,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欧某某、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09)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欧某某、张某甲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欧某某、张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欧某某、张某甲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四红

审判员李星

代理审判员李强华

二OO九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肖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