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某某
被执行人秦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9日作出(2007)前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高某某于2009年4月30日立案执行。要求给付欠款x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申请本院扣划秦某波工资款x元剩余9800元在工资中继续扣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7)前长民字第X号民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伟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英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