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6日作出(2003)前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于2003年12月10日申请法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楼房价欠款x元。经本院查明该案欠款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3)前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惠玉田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英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