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5月2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13日14时许,被害人马XX在二中院内玩耍,与被告人王某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用拳头殴打马XX,致使马XX鼻骨骨折。经鉴定,马XX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XX的陈述、证人武洋洋、胡某甲、胡某乙、马某某、尹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民事调解协议、收条、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郭丽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梁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