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隆执字第13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肖某、刘某:

肖某申请执行与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将本院(2008)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