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刘某:
肖某申请执行与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将本院(2008)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