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座。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诉被告XX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周士钧
审判员孙宝祥
代理审判员虞勇强
书记员邹君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