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某某
被执行人孙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6年1月4日作出的(2006)前长民初字第X号民调解书。该调解效后,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于2009年7月15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水电站股份款x元。2009年8月25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水电站股份款x元,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6)前长民初字第X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伟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沈凤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