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王丽雪,松原市丰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判员李顺利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付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