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侠,吉林春华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树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61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判员李某利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付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