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邱某某诉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某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由于婚前对被告性格不了解,致使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生气,2007年10月份,被告外出一直没有和我联系过,对家庭及孩子也不管不问,我认为和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邱某某与被告成某某于2002三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元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成某,X年X月X日出生,原、被告婚后前两年感情也不错,原告邱某某以被告涉嫌犯罪在逃,不务正业,几年来外出也不与其联系,对家庭及孩子也不管不问,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提出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与被告成某某虽然婚后一段时间感情还不错,但被告长期在外也不与原告联系,对家庭及孩子也不尽义务,加之原告又坚决与被告离婚,应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达破裂程度,被告成某某因下落不明,其孩子应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及双方的财产待被告成某某由下落时另行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邱某某与被告成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成某由原告邱某某抚养。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邱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西旺
审判员:石磊
审判员:敢自成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晁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