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马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塔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宝塔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雷钧
审判员雷宏斌
审判员赵正卫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某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