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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马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塔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宝塔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雷钧

审判员雷宏斌

审判员赵正卫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某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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