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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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滥用职权2010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6月13日经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但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取保候审。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自警察学校毕业后于2005年7月至2010年4月在濮阳县公安局五星派出所临时帮助工作。负责身份证照相等。2006年9月至2007年3月,在该所户籍警高X峰请产假期间,派出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让张某某协助副所长李X兵办理户籍工作。2006年冬某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X乡X村民田X钢(2000年1月在信阳抢劫致人死亡批捕在逃,2003年10月在广东省陆丰县故意杀人,其后被网上通缉,(2010年3月18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抓获)通过濮阳市X村X村民张X甫(已死亡)联系,委托濮阳县X乡X村支书刘X林(另案处理),为自己一家三口办理虚假户口。刘X林在本村村室找到三张盖有一户警“刘X恩”(1995年12月已调出派出所)手章的空白户口底页,将田X钢一家三口化名为“刘X才、刘X林、刘X超“填写在老户口底页上,刘X林又以本村村委会名义写一份户口漏登证明交给五星派出所司机张X保,让张X保帮助在该所以漏登补录的名义办理三人的户口手续。2007年2月1日,张X保找到被告人张某某讲明要求,张某某在未与派出所户口底页核对、且未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即为”刘X才“一家办理了户口漏登补录手续。2007年7月张X保又通过户籍警高X峰将“刘X才”一家的户口迁出到胜利路派出所,10月张X甫又将三人户口迁至王助派出所,尔后,田X钢以“刘X才”的名义在濮阳市高新区分局办理了正式居民身份证,为其继续潜逃创造了便利条件,对公安机关抓捕工作形成了巨大障碍。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宣读了证人陈X坡、李X兵、王X学、刘X林、张X保、刘X恩、田X钢、姚X周、王X群、王X贵、段X俊、施X景、袁X玲、姚X元、刘X伟等证人证言,出示了五星派出所证明、关于户口补入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安寨村委会证明、户口底页、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证明、刘X才身份证复印件、平桥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案发经过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损害国家声誉,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定性辩称自己不清楚户口漏登补录具体程序,认为有老户口底页就可以补录,其余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自警察学校毕业后于2005年7月至2010年4月在濮阳县公安局五星派出所临时帮助工作,主要负责身份证照相。2006年9月至2007年3月,在该所户籍警高X峰请产假期间,派出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让张某某协助副所长李X兵办理户籍工作。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X乡X村民田X钢(2000年1月在信阳抢劫致人死亡,被批准逮捕,在逃,2003年10月在广东省陆丰县故意杀人,其后被网上通辑,2010年3月18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抓获)于2006年冬某日通过濮阳市X村X村民张X甫(已死亡)联系濮阳县X乡X村支书刘X林(另案处理),让刘X林为自己一家三口人在五星乡办理虚假户口。刘X林在本村找到三张盖有“户警刘X恩”(该人原为五星派出所户籍警,1995年12月已调离五星派出所)手章的空白老户口底页,将田X钢一家三口化名为“刘X才、刘X林、刘X超”填写在老户口底页上,刘X林又以本村村委会名义写了一份户口漏登证明,交给五星派出所司机张X保,让张X保帮忙在五星派出所为“刘X才”三人办理户口漏登补录手续。2007年2月1日张X保找到被告人张某某,让张某某为“刘发才”三人办理漏登补录户口手续。张某某在未与派出所户口底页核对,又未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即为“刘发才”一家三口办理户口漏登补录手续。后2007年7月,张X保又通过户籍警高X峰将“刘X才”一家户口迁入到濮阳市X路派出所,10月张X甫又将三人户口迁至濮阳市高新区王助派出所。尔后田X钢以“刘X才”名字在濮阳市高新区分局办理正式居民身份证,为其继续潜逃创造了便利条件,对公安机关抓捕工作形成了障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自己2005年7月警校毕业后到五星派出所实习、临时帮助工作,主要负责身份证照像。2006年9月至2007年3月在该所户籍警高X峰产假期间,派出所领导让自己管理户籍工作。2007年2月一天,派出所的司机张X保拿着刘X才、刘X林、刘X超户口底页和安寨村村委会证明,让我办理户口漏登补录手续,我认为手续全,没有与派出所户口底页核对,也未向领导汇报,就给三人办理了补录手续。

2、证人陈X坡、李X兵、王X学证言、五星派出所证明证实张某某警校毕业,于2005年7月至2010年4月在濮阳县公安局五星派出所临时帮助工作,主要负责身份证照相。2006年9月至2007年3月,在该所户籍警高X峰请产假期间,派出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让张某某协助副所长李X兵办理户籍工作。

3、证人田X钢证言、平桥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田X钢因涉嫌故意杀人、抢劫批捕在逃。

4、田X钢、袁X玲户籍证明、证人袁X玲证言证实田X钢、袁X玲在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X乡均有户籍。

5、证人田X钢、刘X林、张X保、刘X恩证言、书证五星派出所证明、刘X林书写的安寨村委会证明、“刘X才、刘X林、刘X超”户口底页证实2006年冬,田X钢通过胡村X村张X甫联系濮阳县X乡X村支书刘X林为自己一家办理虚假户口,刘X林答应。刘X林又找到五星派出所司机张X保帮忙,张X保说需有户口底页和村委会证明。刘X林就在本村找了三张盖有“户警刘X恩”手章的空白老户口底页将田X钢一家三口化名为“刘X才、刘X林、刘X超”填写在老户口底页,又以安寨村委会名义写了一份“刘X才”一家三口户口漏登证明交给张X保。2007年2月1日,张X保拿着刘X林给的“刘X才”三人户口底页、村委会证明要求张某某办户口漏登补录手续。张某某在未与派出所户口底页(派出所户口底页没有“刘X才”三人户口)核对且未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即为“刘X才”一家三口办理了户口漏登补录手续。

6、濮阳县公安局关于户口补入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陈X坡证言、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关于赵XX准入)证实有户口底页派出所漏录的,核实后直接补录;没有户口底页,需个人申请、村委会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所长签字才能补录。

7、证人姚X周、王X群、王X贵、段X俊、施X景证言、户籍迁移证明、刘X才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刘X才”一家三口户口迁移到王助派出所,田X钢以“刘X才”名字办理了正式居民身份证。

8、证人刘X伟证言证实田X钢家是信阳的,听说田X钢在外地犯案,听说他改名叫刘X才。

另有户籍证明、案发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从事户籍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涉嫌抢劫、故意杀人的批捕在逃人员办理了虚假户口,办理了居民身份证,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戴文顺

审判员:后利珍

审判员:韩晓燕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鲁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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