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2010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世锋、王建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三马车从其家东侧的南北胡同往北行驶时,因与本村村民贾X平发生争执,李某某未停车继续行驶,不慎将贾X平辗轧,致其死亡。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宣读了证人李X国、李X芹、刘X起、李X敬、李X科、刘X志、刘X同(刘X)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投案证明,户籍证明,出示了现场图,现场照片,尸体检验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虽主动投案,但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自首,建议对李某某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当庭辩称自己驾驶三马车行驶到陈X民家西边胡同时,发现贾X平在自己三马车右后侧骂自己,自己就开三马车跑了。不知是咋把贾X平轧死的,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居住在本村的妇女“贾X平”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0年5月20日上午,经本村村民李X敬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当晚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三马车从其家东侧的胡同内由南向北行驶,“贾X平”阻拦李某某驾驶的三马车,并与李某某发生争执。李某某未停车继续行驶,致使“贾X平”被辗轧,多器官严重损伤而死亡。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0年5月2日到濮阳县公安局户部寨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2010年正月,我拉玉米找俺村的贾X平帮忙,一来二往就发生了两性关系,后被她老公发现了,就产生了矛盾。2010年5月20日上午,我大姐李X玉、二姐李X勤,还有俺村的李X敬一块解决此事,最后达成协议,我赔偿5000元,到腊月20日前还清,双方还签了协议。当晚十点左右,我开三马车走到俺村陈X民破房子西边胡同向北去,贾X平追上我,在我三马车东侧,紧挨我的三马车追我,离我很近,我往前开车,她撵着我,我没停车,开车走了,一直开到郭庄俺大姐家,等到俺大姐家后,俺村的李X敬给我打电话,他说我把贾X平轧死了,我害怕了,然后我就去了我二姐家,我二姐说公安局的人抓我咧,我在他村一间闲房子里住了一夜,第二天就投案了。
2、证人李X芹证言(李X芹系李某某的二姐),俺弟弟李某某与李X国的媳妇(贾X平)相好,李X国不愿意。2010年5月20日经俺村李X敬调解,达成协议,让俺弟弟李某某赔一些钱。当晚十点左右,公安局的人去俺家抓俺弟李某某,只是说李某某犯了罪,也没说什么原因,当时李某某不在俺家,公安局的人走后没多久李某某就去我家,我问他有啥事,他跟我说:“今天晚上我开着三马车准备去大姐家,贾X平在三马车旁拦着不让走,非要上我的三马车跟我一起走,我就一手扶着车把开车,另一手猛的向外推她,把她推开就开着三马车走了。”
3、证人李X国证言:俺媳妇贾X平是十年前在聊城打工时认识的,后跟我一起共同生活,不知她家具体地址。贾X平嫌我穷,不回家,在李某某家与其有两性关系,我要求李某某把俺媳妇贾X平还给我,2010年5月20日经俺村李X敬调解,李某某给我打一张赔偿伍仟元的欠条。当晚十点,俺媳妇贾X平出去了,我停了几分钟去找她,当我出屋时听见李某某家那有三马车声音,当我从俺家出来往东走到大街上,见李某某开的三马车往西去。我走到他家胡同口那(南北胡同)往南看时见俺媳妇在地上躺着,哼哼的,我过去抱她,才发现她头上都是血,都说不出话,我都喊人,后来就有人报警。当晚我听俺媳妇贾X平给李某某打电话说要在路上堵他。
4、证人李X敬证言:俺村的李某某和贾X平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村里人都知道,后来李X国和李某某都找我调解。2010年5月20日上午,有李某某的大姐、二姐、李某某、李X国、贾X平,经协商,由李某某赔偿李X国5000元,都分别签了字,我和李X科作为见证人也签了字。到晚上十点钟,李X国到俺家找我说:“X平不行了”我跟着X国到李X财家西边胡同,看到贾X平头朝南,脸朝下,在地上趴着,我一看这情况就打电话报警。当时我给李某某打电话,打通后我问李某某在哪,给他说X平不中了,合顺是如何回答的记不清,后合顺挂了电话,再打不通了。
5、证人李X科证言同李某敬证言。
6、证人郭X学证言证实李某某同本村李X国的媳妇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经调解李某某赔偿李X国5000元。2010年5月20日晚约10时许,李某某开三马车去自己家,将三马车放自己家,李某某就走了。后李某某二姐李X芹给我打电话说李某某去她家了,我告诉她派出所的人找李某某,她就把电话挂了。
7、证人刘X起证言证实2010年5月20日晚李某某告诉自己他开三马车轧住人了。
8、证人刘X志、刘X同证言证实李某某开车轧住人了,经规劝李某某,李某某主动向户部寨派出所投案。
9、书证:李某某与李X国签的赔偿协议。
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
11、尸检报告、尸检照片证实贾X平系胸腹部被机动车碾压致多器官严重损伤而死亡。
另有案发经过、投案证明等证据。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由于过失而致他人死亡,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虽能主动投案,但当庭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属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2日起至2014年5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戴文顺
审判员:后利珍
审判员:韩晓燕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鲁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