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陈某某,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某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21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偿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无某甲。
原告出示的证据为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陈某某借原告x元的事实。
被告无某乙。
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1日,被告陈某某借原告张某某人民币x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偿还,原告无某将被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借原告张某某x元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某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0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勇
代理审判员张林华
人民陪审员李遂兴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袁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