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州立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澧县长城棉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澧县X镇。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执行董事。
本院在受理上诉人柳州立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08)临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柳州立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08年10月30日向柳州立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柳州立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柳州立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维海
审判员李常春
审判员熊云耀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贺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