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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诉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温民初字第891号

原告赵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温县X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8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立即清还借款25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所借原告款2500元及利息,双方商定为2500元。由被告于2009年1月12日前支付给原告1000元;下余1500元,由被告于2009年4月30日前给原告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0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红旗

代理审判员张明宇

人民陪审员候定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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