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恭,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兆星,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某乙,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诉被告田某乙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
审判长王红旗
审判员张明宇
人民陪审员侯定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