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某,男,30岁。
被告河南天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河南天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9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银行卡消费托管协议,由被告代为理财,合同履行期为6个月,自2009年9月24日至2010年3月23日止,2010年8月29日,被告将原告的信用卡退回,并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由于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经济损失,原告经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损失x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情况,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雷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华伟
审判员李启昱
审判员朱智勇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吴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