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敬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省XXX县XX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镇XXX路。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北敬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不服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2009)攸法民二初字第50-X号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以“本案所涉合同系买卖合同。即使将其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应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准”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敬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北敬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北敬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蓉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成静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