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
原告胡某某,男。
被告王某某,男。
原告张某某、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5日受理后,原告张某某、胡某某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妥善解决纠纷,且原告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魏金科
审判员庆振宇
审判员路畅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任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