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某,男,194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汤益红,息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1963年4月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息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该村党支部副书记。
原审被告息县X镇X村任某村X组
上诉人任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息县X镇X村民委员会及息县X镇X村任某村X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07)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任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汤益红、被上诉人王某甲、息县X镇X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07)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辉家
审判员李在本
代理审判员吴斌
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万佳林(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