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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任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甲、息县包信镇王某村民委员会及息县包信镇王某村任某村民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信中法民终字第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某,男,194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汤益红,息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1963年4月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息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该村党支部副书记。

原审被告息县X镇X村任某村X组

上诉人任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息县X镇X村民委员会及息县X镇X村任某村X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07)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任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汤益红、被上诉人王某甲、息县X镇X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07)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辉家

审判员李在本

代理审判员吴斌

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万佳林(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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