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
被告顾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顾某应于2010年11月25日之前赔偿原告钱某医疗费人民币6585.06元、急诊费人民币770.20元、救护车费人民币216元、出院后治疗费人民币306元、便盆费人民币12元、交通费人民币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60元、鉴定费人民币800元、护理费人民币900元、营养费人民币900元、误工费人民币336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x.26元,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5000元,被告顾某还应支付原告钱某人民币x.26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6元,由被告顾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