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十二队潘家宅X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朱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十二队潘家宅X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刘x诉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被告朱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夏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2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刘xx,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原告因工作繁忙经常加班,有时和同事出去吃夜宵,被告却认为原告是在搞婚外恋。2006年5月1日原告的女性同事发短信给原告,只是正常的问候短信,但被告认为是暧昧短信,并坚持认为原告有外遇,为此与原告发生争吵,之后被告还对原告进行跟踪。被告始终认为原告有外遇,原告也一直与被告解释,但被告不予理会,为此引发双方矛盾,并经常发生争执,为此事双方僵持了半年,除此之外双方并无其它矛盾。因婚后双方性格不和,被告对原告缺少信任,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随原告共同生活;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朱xx辩称,原告陈述的婚姻经过、生育情况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好的,双方至今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并未破裂。2006年5月被告发现原告手机中有其他异性所发送的比较暧昧的短信,且发送比较频繁,原告还接送其他异性上下班、逛街,为此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并与原告发生争执。除此之外双方并无其它矛盾。而且这件事情早就结束了,被告也早已原谅了原告,双方已没有矛盾。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被告会尽量和原告沟通,加强信任,不会再对原告无端猜疑。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夏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2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刘xx,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06年5月因被告认为原告所收到的其他异性的短信较为暧昧,并怀疑原告有外遇,导致双方矛盾,并为此时有争执。2010年8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而双方为原告手机的异性短信引发之矛盾,完全可以通过加强沟通妥善解决。双方夫妻多年,从家庭利益考虑,原告应顾念多年的夫妻情谊,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现坚持离婚尚无必要。被告亦应从夫妻和睦相处考虑,给予原告必要的空间,加强对原告的信任,不应对原告无端猜疑。只要双方互相信任,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彼此尊重,经过共同努力,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刘x要求与被告朱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储刘明
书记员丁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