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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陶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陶某,女。

被告袁某,男。

原告陶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智明独任审判,于2008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某诉称,婚后因被告犯罪服刑,夫妻长期分居,故要求离婚。

被告袁某辩称,夫妻感情尚存,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安徽宿州同乡,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2年6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育一女,名袁某。

婚后一段时期内,夫妻关系尚可。双方自2004年起,来沪打工。2006年9月,被告因抢劫被公安机关逮捕。同时,原告在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申请撤诉在案。2007年1月,被告被徐汇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现在周浦监狱服刑。

审理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要求原告首先解决双方父母之争。然原告坚持己诉,致本案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查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亦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由于被告犯罪,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考虑到被告现正在服刑,为了其积极改造,原告应给予一定的配合。由此,原告应给予其一次改过自新、争取夫妻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相互尊重、相互沟通,夫妻关系可望改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陶某要求与被告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智明

书记员张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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