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甘某某。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良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幼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初,被告人甘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叶XX,自称姓李在南宁市江南区南国花园有房,要与叶XX结婚。同月3日,被告人甘某某以其儿子在广州市公安局工作,配车需要借钱为由,骗走被害人叶XX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和证明,中国工商银行存折流水清单,被害人叶XX陈述,证人黄XX、甘某X、甘某X的证言,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甘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杨秀昌
审判员黄某毅
人民陪审员周树立
二О一О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彭俏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