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XX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负责人沈XX,主任。
委托代理人祝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花园业主委员会委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刘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花园业主委员会委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地铁XX广场。
法定代表人齐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XX,男,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傅X,女,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XX花园业主委员会诉被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XX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10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薛桂蓉
审判员陈忠良
代理审判员仲徐惠
书记员孙国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