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区x镇x工业区x路x号x室x号,经营地上海市x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王x,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省x县x镇x村x号,现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被告施x因与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于2010年7月27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7月1日的销售提成人民币5000元、2010年5月至6月的交通费220元,补缴2009年9月27日至2010年7月2日的社会保险费。仲裁庭审中,被告放弃了要求原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因仲裁裁决支持了被告的其余请求,原告不服,起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5日前补偿被告施x22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10月2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怡
书记员曹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