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桂,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退休干部,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略)。
孙某某(桂)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6日作出(2008)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孙某某(桂)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08年11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家里非常困难,两个儿子在外打工,王某某也随儿子出去了。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将王某某尚未兑现的标的款5450元予以颁发债权凭证。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肖洪
执行员彭中旺
执行员罗家敏
二OO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钱国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