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女。
被告彭某,男。
原告曹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勤英独任审判,于2008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被告彭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恋爱及婚初关系尚可。孩子出生后双方经常争吵,互不信任。2007年4月原告回父母处居住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关系一直尚可。原告回其父母处居住主要是被告处住房比较困难,原告想清静些,当然双方之间也有矛盾,然孩子尚小,组成家庭不容易且被告对原告是有感情的。因此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2年经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10月登记结婚,2004年10月生育一子彭某。原、被告恋爱、婚初关系尚可。孩子出生后双方因故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去年4月原告回父母处居住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尚可,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感情。现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有矛盾,双方还应各自从自身找原因。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夫妻感情是有可能改善的。鉴于原、被告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对原告之诉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曹某要求与被告彭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石勤英
书记员黄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