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吴某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于签收本调解书之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吴某补偿款人民币x元;
二、双方无其他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友明
审判员周汝海
代理审判员陈接娣
书记员沈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