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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与段某某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申字第13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席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永鹏,北京市惠城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再审申请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段某某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中,再审申请人于二00九年七月三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范淑娟

审判员崔航微

审判员李运动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友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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