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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尹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XX,中国区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吴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XX,身份情况不详。

原告XX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尹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世茂滨江花园的物业管理单位,被告是世茂滨江花园X号楼XI室业主。被告长期未按照《管理维修公约》和《住户手册》的规定,缴纳其应当承担的物业管理费用。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2010年1月至2010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556元及滞纳金人民币511.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确实身份情况,无法确定被告是本案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XX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尹志君

书记员万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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