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邬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海县X镇XX村X组X号,现住上海市虹口区XX路X弄X号。
被告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镇XX路X号,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X楼A。
法定代表人孙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X,男,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工作。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7月28日20时05分许,被告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的员工黄某驶被告所有的牌号为沪x轿车在本区X路、松林路路口处行驶时,同原告邬XX驾驶的无牌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1月4日前赔偿原告邬XX医疗费1713元、误工费4000元、交通费286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450元、车损费900元,共计人民币8249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免于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惠萍
书记员钱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