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XX县XX镇XX村X号。
被告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大道1615弄X号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吴XX负担。
审判员杨敏
书记员丁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