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XX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XX,上海XX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X,上海XX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陆XX(其余不详)。
原告上海XX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陆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X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被告陆XX拖欠居间费为由,要求被告支付居间费人民币5,000元及滞纳金人民币665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诉讼请求与事实。审理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XX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忠良
书记员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