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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黄某乙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略),现住(略)。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25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未共同生活,至今未生育。原告遂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乙双方离婚;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11月17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建平

书记员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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