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现住上海市宝山区XX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朱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沈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原系同事,1997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1998年2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张XX。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X与被告张X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之子张XX随原告李X共同生活,被告张X自2010年11月起按月给付原告李X子女抚养费人民币800元,至张XX18周岁时止;
三、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的房屋产权归被告张X所有;
四、被告张X给付原告李X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0万元,该款被告于2010年11月10日前给付10万元,余款10万元于2011年3月底前付清;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李X、被告张X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11月5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史一峰
书记员祝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