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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诉被告邱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新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沈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新村X号X室,现在押。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邱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员薛桂蓉

书记员杨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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