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赖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赖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菊凤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2月9日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男孩赵某靖,X年X月X日生女孩赵某怡,2007年6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被告经常与不正当人聚集喝酒并殴打原告,家中无米无面,没有经济收入,被告不管不问,原告带着两个未成年的子女,度日如年,造成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男孩由被告抚养,女孩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纯属无中生有,2010年2月16日,双方还在一块儿生活,为了两个孩子,不同意离婚。
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2月9日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男孩赵某靖,X年X月X日生女孩赵某怡,2007年6月7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于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请求离婚,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赖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菊凤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