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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浚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晏某某、秦某某、刘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浚民裁字第443号

原告浚县X村信用合作社。

负责人靳某某。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上诉、调解,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晏某某,女,1987年出生,汉族,

被告秦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乙,女,1950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X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晏某某、秦某某、刘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将问题自行妥善解决,且原告又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桑文宇

审判员郭芳

审判员靳某民

二ΟΟ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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