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路某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址上海市X路某号某楼。
被告上海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南翔高科技园区X路某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址上海市嘉定南翔高科技园区X路某号某厂房。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间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为被告进行钣金加工。2009年8月25日,原、被告经结算签订还款协议,被告确认拖欠原告加工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x.68元,承诺自2009年9月1日起分期付款。嗣后,被告逾期不付。据此,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价款x.6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之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要求分期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x.68元,付款日期: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1年2月15日止每月支付x.89元;
二、本案受理费5165.66元,减半收取2582.8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被告应于2010年3月1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如有一期未履行,原告可就未履行部分债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2月2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英
书记员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