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海现、王凤勤:
你们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武茂根、张继承、巩义市X路段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2月7日作出的(2006)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受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你们就本案已向本院申请再审,并经本院审查完毕,于2007年11月8日作出(2007)豫法立民字第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你们的再审申请。鉴于上述情况,本院对重复受理的本案审查程序予以终结。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