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申世成(又名申X),男,62岁,濮阳县建设工程管理局退休职工。
2010年10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申世成的起诉状,其认为所在单位拖欠其工资,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后,2005年10月24日原濮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限其单位十日内支付其工资x元,支付五倍赔偿金。后濮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又撤回了限期改正指令书。其理由是:“已由法院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此案。”但法院受理的是工伤赔偿民事诉讼,拖欠工资加上法定赔偿金是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请求本院撤销限期改正指令书,恢复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法律效力。
经审查,本院认为,限期改正程序是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理过程,并非处理的最终结果,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撤回限期改正指令书同样也不影响其权利义务,其提起行政诉讼没有实际意义。且现在法院已对工伤赔偿作出裁判,未涉及拖欠工资问题。起诉人如果认为拖欠工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可以重新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因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申世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丽君
审判员栾贵平
审判员苏景民
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敏